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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11-12 浏览次数:816

        上海注册公司后,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可能会同时经营好几种业务。对于兼营与混营这两个词,从字面解释应该是可以清晰明了地理解,但是放到实务当中并不一定可以理解透彻。开业网小姚举几个例子给您详细讲解。

        某商场销售货物并建立餐饮中心为顾客提供餐饮、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并为其他客户提供汽车装饰服务、中国移动向客户销售手机并向其他客户提供通信服务等等都属于兼营行为。零售商店销售家电并负责送货上门,向顾客同时收取货款与运费,则属于混营行为。

        纳税人在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行为下,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该分别核算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适用从高税率。

        纳税人如果销售行为同时既有服务又有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则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存在特殊情形: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筋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所以对于兼营与混营,还是要区分好,否则税务稽查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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